如何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涉及的链条长、部门多,如何进行规范?近日,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印发《日照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提出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对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实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
“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评价对象包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实现对政府采购全过程、采购当事人评价‘双覆盖’。”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明确评价指标体系
据了解,《规则》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四个方面,结合采购工作特点,设置了政府采购“需求合理性、采购预算编制完整性、采购政策执行、信息公开标准时效性、采购内控规范性、质疑响应有效性、合同签订履约效率、履约验收客观性”等个性化的评价指标,指标体系涵盖政府采购全过程。
记者查阅《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了解到,评价指标体系分三级,其中一级指标为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分值分别为10分、35分、25分和30分;二级指标细分为14项,包括绩效目标、采购需求、采购预算等;三级指标共29项。根据《规则》,绩效评价结果将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其中90至100分为“优”、80 至90分为“良”、60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二级指标采购公平性规定,如果存在因采购文件、过程和结果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导致供应商提出有效投诉或有效举报的将失去3分。
"建立指标评价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没有个性化评价指标问题,使政府采购项目评价有了量化依据。加强指标体系的运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绩效跟踪,待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评价,通过对经过量化的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形成项目整体评价结果。”上述负责人说。
落实采购人绩效评价主体责任
“《规则》明确,绩效评价分为三种方式,包括采购人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其中,采购人作为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对所有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自评。”
《规则》提到,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每年6月份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公开招标的重大政府采购项目与随机选择其他采购方式项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规则》中提到,绩效评价报告中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相关意见和建议。采购人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向财政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预算公开等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将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政府采购管理、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负责人说。(日照财政 政府采购 优化营商环境)